【豫1300环责改字〔2025〕7号】南阳市恒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3-03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恒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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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赤虎办事处大尹庄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柳小江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3月5日对车牌号为豫R750P9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在该车辆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情况下,将车辆检测应采用的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411300332403051336410056),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11 标准实施 11.1 本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于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3.1 中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2024年3月5日对车牌号为豫RVU728的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功率扫描阶段未能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条件,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 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B.2.3.2.4和B.4.3.1的规定,致使机动车检测结果不真实,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告》(编号:411300332403051254520052)。以上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2025年1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2024年12月份社保缴存人员花名册壹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
2.你单位于2025年1月10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与该案有关的委托关系。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现场照片陆份;你单位于2025年1月10日提供的车牌号为豫R750P9和豫RVU728的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各壹份、豫R750P9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复印件壹份、柴油车检车线底盘测功机说明书及相关参数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收费标准照片壹份、收款记录复印件贰份,证明你单位出具上述两份虚假报告违法所得叁佰壹拾元整(31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于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召回车牌号为豫R750P9和豫RVU728的机动车重新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