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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5〕8号】南阳市恒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23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恒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5643U75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赤虎办事处大尹庄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柳小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435日对车牌号为豫R750P9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在该车辆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情况下,将车辆检测应采用的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411300332403051336410056),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11 标准实施 11.1 本标准自20195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于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3.1 中“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202435日对车牌号为豫RVU728的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功率扫描阶段未能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条件,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 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B.2.3.2.4B.4.3.1的规定,致使机动车检测结果不真实,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告》(编号:411300332403051254520052),以上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1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202412月份社保缴存人员花名册壹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

2.你单位于2025110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与该案有关的委托关系。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现场照片陆份;你单位于2025110日提供的车牌号为豫R750P9和豫RVU728的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各壹份、豫R750P9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复印件壹份、柴油车检车线底盘测功机说明书 及相关参数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 告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于2025110日提供的收费标准照片壹份、收款记录复印件贰份,证明你单位出具上述两份虚假报告违法所得为叁佰壹拾元整(31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33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于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召回车牌号为豫R750P9和豫RVU728的机动车重新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

20253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调查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对涉案车辆(豫 R750P9、豫 RVU728)进行重新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20254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418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壹份,主张你单位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主动召回涉案车辆,重新按规定上线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笔录指出问题后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申请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1):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代入公式: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 116000 ;处罚金额(X)116000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的规定,你单位为涉案车辆(豫 R750P9、豫 RVU728)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环保检测费用叁佰壹拾元整(310元),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你单位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中“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符合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3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从轻处罚金额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最终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元整(31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元整(31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5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