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5-05-10 来源: 阅读次数:
问:《意见》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34%以上,其中重型货车占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达到80%。对于大部分城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放已经成为PM2.5的首要贡献者,北京、深圳、成都等大型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占比超过40%。
问:《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意见》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针,坚持重点治理、依法治理和数智治理。
一是围绕机动车排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加强重型货车和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机构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和弄虚作假问题。同时做到有压有减、改革便民,对于守法情况好、环保稳定达标的柴油货车,放宽年检要求。
二是围绕货车排放责任链条,落实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和服务者责任,通过推动生产厂家、运输公司、用车大户、检验维修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行环保要求,包容审慎处理,加强帮扶指导,共同营造机动车守法良好氛围。
三是围绕机动车个体分散、污染流动、违法可逆等特点,发挥科技装备和数智化手段作用,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加强智能监管和问题精准识别,减少对守法者的打扰,全面提升管理质效。
答:《意见》共包括五方面具体举措。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将重型货车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围绕用车大户、运输公司、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开展入户检查,依托现有治超站、重要交通卡口等开展路检路查,发挥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筛查手段作用,重点发现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OBD系统、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
二是包容审慎处理。对于发现问题的车辆,提醒督促车主及时维修治理,逾期未改正或屡查屡犯的,列入重点管理清单,告知运输公司和重点用车单位加强管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给予适度容错和改正空间。
三是试行差异化管理。对于守法情况好、排放稳定达标的3.5吨以上柴油货车,试行免检政策,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免于当期上线排放检验。
答:对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更加突出全链条监管。
答:要做好机动车排放领域系统治理,需结合机动车排放领域特点,凝聚部门监管合力,发挥数智赋能、科技支撑作用。
一是加强部门协同。机动车环境管理相关环节多、涉及部门多,需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案件移交、源头追溯等工作机制,统一案件定性、案件管辖和证据规格。对生产、销售、使用作弊软硬件,破坏、篡改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利益链案件,加强跨区域协作,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深化行刑双向衔接。
二是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打通机动车检验与维护、监管处罚等信息,打破数据壁垒。持续加强跨区域、各层级数据互通,加快跨行政区排放检验结果互联和关键过程数据三级联网,实现机动车行政检查和处罚记录信息全国互联互认,形成全国机动车环境监管“一张网”。
三是加强数智赋能。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建立AI分析模型,精准识别机构弄虚作假、货车弄虚作假和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溯源超标车辆生产企业和相关机构。同时,加强专业队伍和科技装备能力建设,全面提升队伍信息化和装备智能化水平。
答:地方主管部门应紧紧围绕机动车排放领域监管全链条,扎实做好《意见》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职责清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加强督导调度,压实各方责任。积极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发挥导向示范作用,加大严重违法问题曝光力度,查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
转自:河南环境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