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你好,欢迎访问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今天是:
宛环罚
当前位置: 主页 > 宛环罚

【豫1300环罚决字〔2025〕5号】河南良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3-21 来源: 阅读次数:

河南良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CXTTRM8K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龙升工业园2号路欧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时存在喷漆痕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8日现场拍摄的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贰份及照片贰张(共2页);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8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及1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在进行喷漆工序时,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于1月9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李文雅及委托代理人李吉明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12月份工资表壹份(共1页)及水性快干漆检验报告(共3页)壹份;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8日查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四页第二十八项金属制品业管理类别相关内容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企业规模(属微型企业)、管理类别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2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2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4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1,1,1,1,1],处罚金额(X):87950,代入公式:87950=20000+(200000-20000)x[(4/5)²+(4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879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捌万柒仟玖佰伍拾元整(¥8795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