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14 来源: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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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时存在喷漆痕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8日现场拍摄的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贰份及照片贰张(共2页);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8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及1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在进行喷漆工序时,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于1月9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李文雅及委托代理人李吉明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12月份工资表壹份(共1页)及水性快干漆检验报告(共3页)壹份;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8日查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四页第二十八项金属制品业管理类别相关内容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企业规模(属微型企业)、管理类别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