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环罚委〔2025〕1号)】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5-01-02 来源: 阅读次数:
委托行政机关: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光
地址:南阳市张衡东路1300号
受委托组织:南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刚
地址:南阳市张衡东路13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南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全市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二、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定职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负责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配合做好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建设;负责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和跨区域执法。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委托要求
1、受委托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受委托单位应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行委托事项,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3、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听证仍由市局负责。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单位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说明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综合执法改革导致机构名称、职能职责等事项调整的,该委托书相应调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