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5〕6号】 南阳市艺峰门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4-10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艺峰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688167174E
地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枣林街道办事处常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铁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艺峰门业有限公司作为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在2025年1月7日恢复生产后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25年1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2024年利润表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
2、执法人员2025年1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你单位2025年1月15日提供的环评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壹份、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2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4号),责令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025年2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制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已完成整改。
2025年3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3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6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南阳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一)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序号5,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B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2):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6):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8400,代入公式:8400 = 3000 + ( 30000 - 3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84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为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捌仟肆佰元整(8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0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