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你好,欢迎访问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今天是:
其他文件
当前位置: 主页 > 其他文件

【豫1300环责改字〔2025〕6号】南阳弘信明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2-14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弘信明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7XHNK7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化工产业集聚区天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丰群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6日,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致使3号碱池和污水处理站格栅池部分废水外溢至厂区雨水管网,废水经雨水管网外排,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现场照片叁份及录像、2025年1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你单位于2025年1月20日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摘录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对措施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于2025年1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2024年12月份人员花名册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

3.你单位于2025年1月20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录复印件壹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摘录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证副本摘录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