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5〕4号】南阳恒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3-10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恒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9F2EXG7F
地址:南阳市迎宾大道南阳东高速口向西7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红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12月9日、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4年11月7日对车牌号为豫R955HF的江铃牌汽车进行在用车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将该车基本信息中额定转速填写为3200r/min,低于该车(江铃发动机JX4D25A5L)实际参数额定转速3600r/min;2024年11月16日对车牌号为豫RR1515的东风牌汽车进行在用车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将该车基本信息中额定转速填写为2600r/min,低于该车(玉柴发动机YC4FA100-40)实际参数额定转速3200r/min,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时,豫R955HF号车三次自由加速过程测得转速分别为:3314r/min、3289r/min、3265r/min,豫RR1515号车三次自由加速过程测得转速分别为:2610r/min、2640r/min、2610r/min,在上述车辆每个测量过程均未达到发动机参数额定转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自由加速法A.4.4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的规定的情况下,你单位分别为上述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552411070936560005、411300552411160932410007),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12月6日、12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贰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贰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壹份、资质认证证书附表(部分)复印件壹份、人员名单壹份、检验检测设备检定及校准证书复印件叁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检验资质。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日、12月9日、12月1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玖份及相关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贰份、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提供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贰份(江铃汽车车牌号豫R955HF编号:411300552411070936560005、东风汽车车牌号豫RR1515编号:411300552411160932410007),江铃汽车域虎3额定转速参数书证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提供的涉案车辆(江铃汽车车牌号豫R955HF、东风汽车车牌号豫RR1515)收据复印件各壹份、机动车检验收费公示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为柒佰叁拾元整(73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4〕2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并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召回车牌号豫R955HF、豫RR1515的机动车重新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
2025年1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调查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对涉案车辆(豫R955HF、豫RR1515)进行重新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2025年2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5年2月21日,你单位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壹份,主张已主动召回涉案车辆,重新上线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已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申请从轻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22000元。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的规定,你单位为涉案车辆(江铃汽车车牌号豫 R955HF、东风汽车车牌号豫 RR1515)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环保检测费用(730元),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我局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进行复核,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已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可以从轻处罚情形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同时按照“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符合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3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之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叁拾元整(73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叁拾元整(73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21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