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5〕1号】南阳海威印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1-14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海威印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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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溧河工业园区天冠大道与纬十路交叉口向东1800米
法定代表人:孔令峰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南阳市于2024年12月23日0时至2024年12月27日24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管控要求为印刷、复合、熟化等涉VOCs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现场检查时,通过查询你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发现2024年12月23日8时至22时左右你单位印刷工序正常生产,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产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孔令峰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经理孔小超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6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查照片贰张(共2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2024年12月31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7页),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8日提供了2024年12月22日0时至2024年12月28日0时用电量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产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6日提供了《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摘录)复印件壹份(共7页)、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壹份(共5页)、2024年12月27日提供了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壹份(共1页)、我局关于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示照片壹张(共1页),主要证明此次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起止时间;
5、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提供了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壹份(共7页)、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照片壹张(共1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6日提供了本辖区企业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摘录)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你单位的减排措施;
6、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复印件贰份(共2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贰份(共1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及项目验收情况;
7、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提供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登记管理;
8、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提供了企业员工(共8人)9、10、11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落实各项停产减排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