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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责改字〔2024〕27号】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工业驱动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30 来源: 阅读次数:52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工业驱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066894283

地址:南阳市伏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莫宇峰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6日15时至23时期间,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氨氮监测值为30.525 mg/L~34.924 mg/L,导致你单位2024年11月16日氨氮日均值为31.36 mg/L,氨氮日均值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30 mg/L)0.0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你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莫宇峰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单位主管刘飞虎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查照片叁张(共3页)、2024年12月9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8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通过4.2国发平台导出的你单位污水处理站2024年11月16日0时至2024年11月17日23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壹份(共1页)及《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周报》(第四十六期)复印件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复印件叁份(共10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叁份(共28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及项目验收情况;

5、你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提供了排污许可证(摘录)复印件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

6、你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提供了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共438人)(摘录)复印件壹份(共1页)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中型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