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4〕21号】南阳豫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豫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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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南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赵河路中段9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8月11日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南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赵河路中段9号开工建设的年产3万平米中空玻璃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9月6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年产3万平米钢化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壹份(共4页)、年产3万平米钢化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2、你单位于2024年9月6日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孙东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人事经理魏林林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于2024年9月6日提供了中空玻璃设备购买协议书复印件壹份(共1页)、中空玻璃设备安装协议复印件壹份(共1页),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3日提供了年产3万平方米中空玻璃加工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中空玻璃加工项目总投资额。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6日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 版)》复印件壹份(共2页)及你单位于2024年9月6日提供了硅酮中空玻璃密封胶检验报告复印件壹份(共6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壹份(共8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年产3万平米中空玻璃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6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肆张(共4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4〕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2024年10月2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停止建设。
2024年11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各项指标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项目总投资额:12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6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2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代入公式:1200 + ( 6000 - 1200 ) x [ ( 2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 = 1680,最终裁量金额:168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仟陆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审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