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4〕19号】南阳豫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豫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9NKEQX73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南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赵河路中段9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1日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南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赵河路中段9号开工建设的年产3万平米中空玻璃加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9月6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年产3万平米钢化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壹份(共4页)、年产3万平米钢化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2、你单位于2024年9月6日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孙东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人事经理魏林林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于2024年9月6日提供了中空玻璃设备购买协议书复印件壹份(共1页)、中空玻璃设备安装协议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中空玻璃加工项目总投资额。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6日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复印件壹份(共2页)及你单位于2024年9月6日提供了硅酮中空玻璃密封胶检验报告复印件壹份(共6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壹份(共8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年产3万平米中空玻璃加工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6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肆张(共4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