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4〕24号】河南豫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05 来源: 阅读次数:
河南豫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9L49HX71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南阳路运输公司向东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栋梁
我局于2024年11月 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内数据和《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原始档案发现,2024年3月6日你公司对车牌号为豫RKH236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时,功率扫描阶段未能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条件,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B.2.3.2.4和B.4.3.1的规定,致使机动车检测结果不真实,最终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222403061644190029),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024年8月3日你公司对车牌号为豫REW393的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时,70%额定转速阶段采样探头脱出,致使采样检测过程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小于400mm,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双怠速法A.3.3“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的规定,最终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222408030920010003),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各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河南豫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员清单壹份、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壹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壹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2024年3月6日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内你公司对豫RKH236检测的过程曲线和过程数据照片壹份、2024年8月3日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内你公司对豫REW393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照片及现场取证照片壹份、豫RKH236《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222403061644190029)壹份、豫REW393《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222408030920010003)壹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壹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节选壹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提供的涉案车辆豫RKH236、豫REW393《河南豫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费凭据》壹份,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为伍佰贰拾元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并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召回豫RKH236、豫REW393两台机动车重新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