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5〕2号】南阳市车友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2-28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车友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9L48E216
地址:南阳市示范区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乔新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12月2日、2025年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4年10月23日对车牌号豫R9089P的汽油车辆(总质量2100kg,属于轻型客车)采用双怠速检测时高怠速检测阶段转速均低于2300r/min,低于国标要求 2500±200r/min,并出具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411300762410231413000005),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3.16 怠速工况与高怠速工况idle and high idle conditions本标准中将轻型客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500±200r/min”、“附录A(规范性附录)双怠速法 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的规定。2024年11月12日对车牌号为豫R688NB和2024年11月13日对豫RW21T8的柴油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排放污染物检测时,采样检测过程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小于400mm,并出具检测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762411120837220001、411300762411130842260001),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B.2.3.1.5“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空挡,将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置于大气中,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 400 mm”的规定。2024年12月2日对豫 RC87V5 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尾气排放污染物检测,检测通过并出具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411300762412021027090007),经执法人员调查车牌号为豫 RC87V5 柴油车辆分别于2023年2月7日和2024年3月2日在社旗县驰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两次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法,并检测通过。2025年1月17日你单位对豫 RC87V5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并出具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411300762501171311490013),证明豫 RC87V5 柴油车辆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你单位2024年12月2日对豫 RC87V5 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尾气排放污染物检测的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11标准实施11.1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于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且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3.1中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以上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6日、12月2日、2025年1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壹份、资质认证证书附表(部分)复印件壹份、人员名单壹份、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壹份、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检验资质。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12月2日、2025年1月1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玖份及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叁份、调查询问笔录叁份、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河南省机动车监控监测平台内豫RC87V5车辆2023年、2024年检测报告信息截图贰份,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6日、12月2日、2025年1月17日提供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伍份(车牌号:豫R688NB、豫RW21T8、豫R9089P、豫RC87V5)、测量用卷尺校准证书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6日、12月2日、2025年1月17日提供的涉案车辆(豫R688NB、豫RW21T8、豫R9089P、豫 RC87V5)收据复印件贰份、机动车检验收费公示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伍佰柒拾元(57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并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召回车牌号豫R688NB、豫RW21T8、豫R9089P、豫 RC87V5的机动车重新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
2025年2月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调查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对涉案车辆(豫R688NB、豫RW21T8、豫R9089P、豫 RC87V5)进行重新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2025年2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2月1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3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2, 1, 1],处罚金额(X):128000,代入公式:128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28000。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的规定,你单位为涉案车辆(豫R688NB、豫RW21T8、豫R9089P、豫 RC87V5)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环保检测费用570元,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元整(57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0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