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5〕1号】河南豫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2-17 来源: 阅读次数:
河南豫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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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南阳路运输公司向东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栋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 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内数据和《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原始档案发现,2024年3月6日你单位对车牌号为豫RKH236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时,功率扫描阶段未能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条件,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B.2.3.2.4和B.4.3.1的规定,致使机动车检测结果不真实,最终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222403061644190029),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3日你单位对车牌号为豫REW393的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时,70%额定转速阶段采样探头脱出,致使采样检测过程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小于400mm,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双怠速法A.3.3“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的规定,最终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222408030920010003),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0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各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河南豫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员清单壹份、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壹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2024年3月6日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内你单位对豫RKH236检测的过程曲线和过程数据照片壹份、2024年8月3日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内你单位对豫REW393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照片及现场取证照片壹份、豫RKH236《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222403061644190029)壹份、豫REW393《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222408030920010003)壹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壹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节选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你单位于 2024 年11月20日提供的涉案车辆豫 RKH236、豫 REW393《河南豫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费凭据》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为伍佰贰拾元整。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4〕2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并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召回豫RKH236、豫REW393两台机动车重新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11 月 23 日召回豫 RKH236、豫 REW393 两台机动车重新进行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2025 年1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1月2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2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3, 1],处罚金额(X):138000,代入公式: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1 / 5 )² + ( 2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 =138000 ,最终裁量金额:138000元。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的规定,你单位为贰辆车(豫 RKH236、豫 REW393)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检测费用伍佰贰拾元整,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贰拾元整(¥52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03房间备案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