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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4〕18号】南阳昱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01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昱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50876342M

地址:南阳市信臣路与南阳光电产业集聚区1号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机动车环保检测3号线于2024年5月6日对车牌号为豫R17350、豫R78T16,5月7日对车牌号为豫R276YS、豫R3K777、豫R3M866,5月8日对车牌号为豫RD888G,6月11日对车牌号为豫RB9299共7台汽油车使用双怠速法进行尾气污染物检测,以上7台车辆均为双排气管,在检测过程中,两条采样管中的其中一条未连接采样探头,未将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车辆排气管中,其检测方法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规定的测量程序的要求,但以上7台汽油车辆检验结果均为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同时收取环保检验费用共84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壹份(共15页)、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壹份(共3页)、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陆份(共18页)及企业在职职工近半年工资表(共12页),2023年、2024年企业年度收入复印件一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小型企业)等情况。

2.你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张春雷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6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22张(共22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页)及现场检查记录壹份(共1页);你单位2024年8月26日提供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豫R17350、豫R78T16,豫R276YS、豫R3K777、豫R3M866,豫RD888G,豫RB9299)复印件壹份(共7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提供了涉案车辆(豫R17350、豫R78T16,豫R276YS、豫R3K777、豫R3M866,豫RD888G,豫RB9299)缴费凭证复印件各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为捌佰肆拾元整(¥840.0)。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4〕17号),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

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的检验检测。

2024年9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

2024年10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0月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15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1,1],处罚金额(X):128000,代入公式:128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22+22+12+12)/(52 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28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费用捌佰肆拾元整(¥840.0);

2.处罚款壹拾贰万捌仟元(¥128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