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4〕17号】南阳市畅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01 来源: 阅读次数:
企业单位名称:南阳市畅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7LKT04U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辛店村村口第一家
法定代表人:罗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区北侧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原料砂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2024年9月23日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壹份(共1页)、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验收监测报告壹份(共2页、主要体现专家验收组签到表以及网上公示截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壹份(共1页)、土地规划证明壹份(共1页),以上主要证明你单位手续办理情况;2.你单位于2024年9月2 4日向我局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罗雷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被授权人闫诚一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以上主要证明当事人及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购置原料砂石的近一年银行流水单据壹份(共12页)、企业在职职工名单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微型企业)等情况;3.我局执法人员陈雪松、金腊梅于2024年9月23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7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壹份(共5页)、现场检查记录表壹份(共1页),以上主要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的原料砂石未设置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4〕20号),责令你单位限期2024年10月9日前将生产区北侧空地上露天堆放的原料砂石存入料库内,对确实不能入库的原料砂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4年10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0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0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16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生产区北侧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原料砂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2000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500m²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1,1,5,1,1,1,1],处罚金额(X):50200,代入公式:10000+(100000-10000)x[(4/5)²+(5²+1²+1²+1²+5²+1²+1²+1²+1²)/(5²x9)]x50%=50200,最终裁量金额:50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原料砂石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伍万零贰佰元整(¥502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