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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责改字〔2024〕23号】南阳市卧龙区李献中猪场

发布时间:2024-11-06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卧龙区李献中猪场

地址: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杨堂1组38号

负责人:李献中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中未依法依规对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处置,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通过导流槽排入南侧未硬化的水沟,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11月1日提供了负责人李献中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2.我局执法人员于11月1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2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肆张(共4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 2024 年 11 月 8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停止向自然沟排放养殖废水;2、限2024年11月8日前对自然沟内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清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