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4〕22号】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齐岗猪场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齐岗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46RDW30K
地址: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杨庄村齐岗
经营者:齐道兵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中未依法依规对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处置,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流入场区东北侧自然沟,最后汇入泗水河,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10月10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情况。2.你单位于10月10日提供了经营者齐道兵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3.你单位于10月10日提供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主要证明你单位管理类别。4.我局执法人员于10月10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2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叁张(共3页)、10月11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 2024 年 10 月 17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停止向自然沟排放养殖废水;2、限2024年10月17日前对自然沟内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清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