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4〕19号】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齐岗猪场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齐岗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46RDW30K
地址: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杨庄村齐岗
经营者:齐道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中未依法依规对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处置,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流入场区东北侧自然沟,最后汇入泗水河,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10月10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情况。2.你单位于10月10日提供了经营者齐道兵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3.你单位于10月10日提供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主要证明你单位管理类别。4.我局执法人员于10月10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2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叁张(共3页)、10月11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4〕22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向自然沟排放养殖废水;2、限2024年10月17日前对自然沟内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清理。
2024年10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1、已停止向自然沟排放养殖废水;2、已对自然沟内排放的污染物清理完成。
2024年10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6800,代入公式:6800 = 5000 + ( 5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68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