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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生态环境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07 来源: 阅读次数:

序号

行政调解事项

依据

名称

具体条款及内容

1

水污染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壤污染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噪声污染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