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4〕15号】南阳鼎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16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鼎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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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化工产业集聚区天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韩林
我局于2024 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9日,你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不规范,致使乳化釜内的原料乳化液在负压情况下部分气化形成泡沫,被真空泵抽出后,通过厂区西北侧外墙缺口外流,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你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及审批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