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4〕14号】南阳豫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豫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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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胜利路与南阳路交叉口向南20米
法定代表人:王舷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视频回放发现,你单位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对车牌号为豫 RA87M2 的重型柴油汽车在轻型汽柴环检线进行了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并将该报告上传至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并于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召回车牌号为豫RA87M2的机动车重新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