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4〕16号】南阳豫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22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豫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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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建有轻型汽油环检线一条,轻型汽柴环检线一条,重型柴油环检线一条正在建设中,尚未投入使用。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视频回放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6月5日对车牌号为豫RA87M2的重型柴油汽车在轻型汽柴环检线进行了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并将该报告上传至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7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壹份(共1页)、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壹份(共4页)、你公司人员上岗情况说明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微型企业)。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照片证据肆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你单位于2024年7月26日提供的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豫RA87M2)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你单位于2024年7月26日提供的涉案车辆(豫RA87M2)缴费凭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为叁佰伍拾元整。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4〕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并于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召回车牌号为豫RA87M2的机动车重新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豫RA87M2的重型柴油汽车在南阳昱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复检,检测结果为合格。
2024年9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9月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14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 染防治类序号25的规定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的规定,你单位为壹辆车(豫RA87M2)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检测费用叁佰伍拾元整,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 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0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