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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4〕15号】南阳鼎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22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鼎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9F5JJ58W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化工产业集聚区天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韩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29日,你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不规范,致使乳化釜内的原料乳化液在负压情况下部分气化形成泡沫,被真空泵抽出后,通过厂区西北侧外墙缺口外流,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你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你公司工作人员2024年6月份劳务费用表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微型企业)。

2.你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和与当事人关系。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4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照片证据陆份(共6页);你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摘录复印件壹份(共3页)、应急预案备案复印件壹份(共2页),主要证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壹份(共8页)、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摘录复印件壹份(共4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摘录复印件壹份(共8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4〕15号),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2024年8月20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4〕15号)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启动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外流的乳化液已妥善处置。

2024年9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9月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13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 25的规定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未造成水体污染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事故等级,内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24160,代入公式:24160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416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肆仟壹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0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