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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责改字〔2024〕18号】南阳恒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12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恒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9F2EXG7F

地址:南阳市迎宾大道南阳东高速口向西7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红琦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3号检测线使用简易工况法对车牌号为豫R9DK67的大众帕萨特家用小型汽车进行车辆检测。该车只有一个排气筒,你单位员工使用Y型三通管连接流量计对该车进行尾气检测,Y型三通管共三个端口,检测时一个端口固定在排气筒上,一个端口固定在流量计上,另外一个端口未使用且未采取密闭措施,直接与外环境连通,同时Y型三通管内部无密闭开关。经查阅你单位报告,发现你单位于当日为车牌号为豫R9DK67的车辆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合格,报告编号为:411300552408141010080011,同时收取检测费用260元,以上检测方法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B.5.2.2.2直接与排气样气接触的取样管材料应是无气孔的,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吸附、吸收、影响样气或与样气产生反应。取样管外表面的涂层应具有耐磨性,不受外部特殊使用环境条件的影响”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收款收据;现场勘查示意图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2、立即召回车牌号为豫R9DK67的机动车,重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