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4〕16号】南阳市白河机动车检测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15 来源: 阅读次数:
单位名称:南阳市白河机动车检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95742972D
地址: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西路郑岗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在机动车环保检测 4 号线对车牌号为豫 R021B8 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污染物检测时,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不符合 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规定的排气试验要求;你单位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在机动车环保检测 4 号线对车牌号为陕 U351QE 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污染物检测,视频显示该柴油车辆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排出,不符合 GB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 8.2.2 规定的判定标准,但以上车辆检验结果为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上述行为属于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的检验检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