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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4〕11号】南阳市新凯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新凯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92448836C

地址:南阳市信臣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 300 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 动中,喷漆房内有 1 个保险杠和 1 个饰条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 漆房风机正常使用,但喷漆房配套的 UV 光氧设施未开启,产生 的废气未有效处理,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 场照片;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运行的录像;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 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5 日,我局对你单位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00 环责改字〔2024〕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正常运行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2024 年 6 月 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 查,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已正常运行。

 2024 年 7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00 环罚告字〔2024〕5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 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 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 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 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 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 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 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 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 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 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经查阅《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版)》及你公司提供营业 面积资料,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管理豁免类范畴,不涉及第三项 裁量因子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 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74,代入公式:2874 = 2000 + ( 20000 - 2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874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 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仟捌佰柒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我局财务审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 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 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 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 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 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