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4〕9号】南阳市官庄工区朝阳汽修装饰店
发布时间:2024-08-23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官庄工区朝阳汽修装饰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45AEJP7A
地址:官庄工区大庆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尹朝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经营活动中,喷漆房未安装UV光氧设施和活性炭吸附设施,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风机引入排气筒直排,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有效收集处理,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作业及未安装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照片3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4〕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2024 年 6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污染防治设施已安装完毕并正常运行。
2024 年 8 月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较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该公司属于机动车修理业中的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其营业实用面积约5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不在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本条裁量因素不适用。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 = 2000 + ( 20000 - 2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6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审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21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