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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9 来源: 阅读次数:

近日,南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十四五”期间,对高污染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实施更加精准、科学、依法管控。在移动源污染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是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老旧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浓度高,流动性大,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的薄弱环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监管工作日益受到重视,成为移动源污染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提出,“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提升管控要求”。《河南省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提出,“更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出台目的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着力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逐步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的排放。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用区范围

1.中心城区:东至兰南高速,南至兰南高速与宁西铁路交界处,西至二广高速,北至二广高速连接线(兰南高速、沪陕高速、二广高速、商南高速合围区域)。

2.官庄工区:东至黄山路,南至辽河路,西至西环路,北至人民路和中石化南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南阳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周边区域。

3.职教园区:东至迎宾大道,南至皇石路,西至鸭河路,北至滨湖路。

4.全市范围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

(二)明确界定包含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中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三)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

1.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以及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机械。

其中国家标准Ⅲ类限值的具体规定为:额定功率37千瓦以下机械光吸收系数为0.80m-1,37千瓦及以上机械光吸收系数为0.50m-1,且均不能有可见烟。

五、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六、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机关: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张浩

联系电话:0377-61388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