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目录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 阅读次数:
序号 | 部门 | 中介事项 | 行业主管部门 | 审批事项(主项) | 审批事项(子项)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间 | 规范要求 | 调整意见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 市生态环境局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辐射类)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 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辐射类)、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书)首次申请、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书)重新报批、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书)重新审核、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重新审核、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报告书项目)、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重新报批、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重新报批、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首次申请、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重新审核、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报告表项目)、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表)首次申请、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表)重新审核、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表)重新报批、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首次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9)第十九条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机构 | 依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投资[2019]627号),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 保留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市生态环境局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十条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依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投资[2019]627号),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