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4〕5号】谢朝双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 阅读次数:
个人姓名:谢朝双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924********1358
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吴集村朱庄 8 组 68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4 月 24 日上午,你通过黄色号牌豫 RR2121 的黄色吸污车上自带的软管向卧龙区潦河镇沐垢河水泥 桥桥南侧下游水体内排放废弃物。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被调查人户籍证明复印件及案件相关人员调查询 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示意图、向水体排放、倾倒其 他废弃物的照片、录像、现场采样监测全过程记录、水质检测报 告、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光盘)证据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4 月 30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00 环责改字〔2024〕3 号),责令你立即停止向水体排放废弃物的行为,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 15 日内(2024 年 5 月 15 日前)完成污染治理,消除污染。
2024 年 5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6 时 20 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卧龙 区潦河镇张庄自然村西北角沐垢河水泥桥,对你非法排放废弃物 的河道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现场检查时, 你正在指挥一台 挖掘机对被污染河道内进行清淤疏浚。执法人员及潦河镇人民政 府工作人员随即对河道整改工作进行了帮扶指导,截止到 5 月 10 日下午 18 时,你已对卧龙区潦河镇张庄自然村西北角沐垢河水 泥桥下游河道进行了清理,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的改正要求进行了整改。
2024 年 5 月 14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1300 环罚告字〔2024〕1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5 月 14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1300 环罚告字〔2024〕1 号)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 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向卧龙区潦河镇沐垢河水泥桥桥南侧下游水体内排放 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 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 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 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 向水体 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 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 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 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其他废弃物,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污染物数量, 内容:2 吨以上 5 吨以 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区域影响,内容:县级行政区域 内,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 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1,1,1,1,1] , 处 罚 金 额 (X) : 29000 , 代 入 公 式 : 20000+(200000-20000)x[(1/5) 2 +(2 2 +1 2 +1 2 +1 2 +1 2 +1 2 )/(5 2 x6)]x50%=29000;处罚金额(X):29000,因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人属于个人,不属于单位或企业,所以未使用裁量因子中的第五 项“企业规模 ”和第六项“ 管理类别 ”。最终裁量金额:29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向卧龙区潦河镇沐垢河水泥桥桥南侧下游 水体内排放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贰万玖仟元整(¥29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 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 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 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 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 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 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