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4〕4号】南阳乐塑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 阅读次数:
单位名称:南阳乐塑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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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淯龙光电园区 10 号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机已开启,但打开机器发现UV灯管全部不亮,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录像、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年5月2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整改要求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年6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6月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3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3, 1, 1, 1, 1, 1],处罚金额(X):32150,代入公式: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 = 321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 塑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机已开启,但打开机器发现UV灯管全部不亮,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3215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