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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2环责改字〔2024〕1号】南阳市天罡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1-09 来源: 阅读次数:

单位名称:南阳市天罡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508890551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胡寨村六一组   

我市于2023年12月24日12时至2024年1月3日12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2023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产减排措施,1号混凝土生产线进行了生产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证。

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法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1号混凝土生产线生产活动,严格按照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