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4〕7号】南阳盛和沥青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 阅读次数:
单位名称:南阳盛和沥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068907290P
地址:南阳市溧河乡詹庄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杜守东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气排放口共5个,分别是烘干筛分排气筒、沥青废气排气筒、导热油炉排气筒、水泥稳定碎石排气筒、配料仓上料系统排气筒,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废气排放口共4个,分别为烘干筛分排气筒、沥青废气排气筒、导热油炉排气筒、水泥稳定碎石排气筒,配料仓上料系统一个废气排放口在排污许可证上未登记,厂区内废气排放口比排污许可证上登记的废气排放口多一个。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照片;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排污口位置、数量;排污口数量增加的照片;排污口连接处理设施照片;排污口使用情况录像;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等其他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将厂区内废气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上登记的废气排放口数量变更一致。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