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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2环罚决字〔2024〕2号】南阳市天罡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05 来源: 阅读次数:

单位名称:南阳市天罡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508890551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胡寨村六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市于2023年12月24日12时至2024年1月3日12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2023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产减排措施,1号混凝土生产线进行了生产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号混凝土生产线从事生产活动的照片、排污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2环责改字〔2024〕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1号混凝土生产线生产活动,严格按照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2024年2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2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2月2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2环罚告字〔2024〕1号)后,在法定时间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产减排措施,1号混凝土生产线进行了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法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南阳市生态环境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序号6各项指标,对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

裁量等级B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等级B2: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等级B3: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等级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等级B5: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等级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案情将各项指标带入公式,最后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取值

10000

50000

3

6

1

2

1

1

1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1],代入公式:

10000+(50000-10000)[(3/5)2+(12+22+12+12+12+12)/(52×6)]×50%=18400,最终裁量金额:18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3年12月29日未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产减排措施,1号混凝土生产线进行了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审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