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你好,欢迎访问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今天是:
其他文件
当前位置: 主页 > 其他文件

【豫1300环责改字〔2024〕1号】南阳市华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2-20 来源: 阅读次数:

单位名称:南阳市华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RR1D11

地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枣林街道常庄村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万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于2024年1月2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按照预警管控要求,你单位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应当停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未解除的情况下违反橙色预警管控要求进行违规开料作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进行违规开料作业的现场照片、录像;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文件;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通知文件;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