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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4〕3号】南阳市华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27 来源: 阅读次数:

单位名称:南阳市华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RR1D11

地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枣林街道常庄村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于2024年1月25日12时至2月1日12时期间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按照预警管控要求,你单位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应当停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未解除的情况下违反橙色预警管控要求进行违规开料作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进行违规开料作业的现场照片、录像;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宛政办〔2023〕47号)复印件;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通知复印件;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变更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2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4〕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已立即停止。

2024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3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4〕2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南阳市生态环境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一、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A),判定标准为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B1),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B2),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B3),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4),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B5),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6),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将各项因素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表格如下: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取值

10000

50000

3

6

1

1

1

1

1

1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代入公式:10000+(50000-10000)×[(3/5)2+(12+12+12+12+12+12)/(52×6)]×50%=18000元,最终裁量处罚金额:18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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