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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1环罚决字〔2024〕1号】南阳铭元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2-27 来源: 阅读次数:

单位名称:南阳铭元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7PNT551

地址: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连庄村3组昌胜化工东隔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2023年12月24日至25日疑似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线索,现场通过调取南阳铭元建材有限公司厂区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2023年12月24日12时启动,2024年1月3日12时解除)。2023年12月24日12时至15时及25日12时至17时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厂区生产车间间断性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调取监控的录像、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环评验收文件;排污许可登记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1环责改字〔2023〕4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立即启动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023年12月3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024年1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1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年 1 月25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1环罚告字〔2024〕4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厂区生产车间间断性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11600,代入公式:10000+(50000-10000)×[ (1/5 )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11600,最终裁量金额:116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厂区生产车间间断性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壹仟陆佰元整(¥116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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