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1301 环责改字〔2024〕1号】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长虹加油站
发布时间:2024-01-12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长虹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3X7YYR0D
地址:南阳市卧龙区龙祥路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姬显文
2024年1月9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南阳市加油站(点)生态环境专项监督帮扶行动组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通过调取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长虹加油站2023年11月11日向储油罐卸载92号汽油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1日10点09分至10点53分,全程卸载92号汽油过程中未连接油气回收管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取监控的录像、照片;排污许可登记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