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联合执法显神威部门协作连续查办2起擅自倾倒含钒工业废水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4-02-20 来源: 阅读次数:
2023年6月4日晚,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执法大队联合内乡县公安局师岗镇派出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该县赤眉镇夹道村村民朱某某将淅川县某钒业有限公司沉钒后的废水,利用改造的半挂车拉至内乡县灌涨镇南环路附近的幸福渠进行倾倒,后经调查,2023年5月18日以来,朱某某还在内乡县312国道牧原服务区东100米处进行倾倒废水,共计7车210吨左右。经内乡县环境监测站技术监测,当天朱某某所用车辆及其倾倒的废水钒含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10倍以上。
2023年6月7日凌晨,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执法人员在夜间巡查中发现,该县赵店乡莲花村村民刘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洒水车,将内乡县某有限公司沉钒后的废水,倾倒在内乡县湍东镇清凉庙村内乍路路南,当天共倾倒两车约22吨废水。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执法人员随即联合内乡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共同侦办。经内乡县环境监测站技术监测,发现刘某某倾倒的废水中钒、六价铬、铜、镉含量均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十倍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案件目前均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在2起案件办理过程中,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内乡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内乡县公安局公安干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时预警,多方联动,公安机关利用“天网系统”第一时间锁定嫌疑车辆并控制了犯罪嫌疑人,内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第一时间取证采样、固定证据,为依法办案提供了技术支撑。内乡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加强信息预警、精准研判、依法与相关部门有效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缩短了办案周期,大大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为全市“两打”案件办理积累了宝贵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