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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1300 环罚决字〔2024〕2号】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1-22 来源: 阅读次数:

单位名称: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76B8UXD              

地址:南阳市官庄工区产业集聚区油田北路

法定代表人:白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脂肪族减水剂2号罐体脂肪族减水剂母液在转罐存贮过程中发生泄露事故。脂肪族减水剂2号罐体内部分脂肪族减水剂泄露后,你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泄露的脂肪族减水剂通过厂区雨水管道进入官庄工业园区雨水管网,又通过工业园区雨水管网进入官庄工区石佛渠,致石佛渠整个渠道内约5公里水体呈现棕红色。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录及审批意见;现场照片;第三方公司的监测报告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3年 11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宛环责改字〔2023〕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对厂区内的雨水管道采取了挖断和封堵措施,同时对石佛渠内的水体进行治理。

2023年12月 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宛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 年12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宛环罚告字〔2023〕8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5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水体污染的,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B1:污染事故等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以下事件,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3: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B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1],代入公式: 20000+(100000-20000)×[(5/5)²+( 1²+1²+3²+1²+1²)/(5²×5)]×50%=64160。最终裁量金额:641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陆万肆仟壹佰陆拾元整(6416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审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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