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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环罚决字〔2023〕5号】南阳市弘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 阅读次数:

单位名称:南阳市弘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88B          

地址:南阳市北京路黄岗工业园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生产时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收集、滤棉、光氧等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熔化、浇注工序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现场检查照片等。

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宛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1月2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宛环罚告字〔2023〕5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为已落实集中处理、密闭、围挡、遮挡、清扫、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B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为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B3企业规模,内容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B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6受处罚次数,内容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1],处罚金额(X):28743,带入公式:20000+(200000-20000)x[(1/5)²+(1²+1²+2²+1²+1²+1²+1²)/(5²x7)]x50%=28743,裁量金额:28743元。

2023年11月1日,你单位提供了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设备维护保养(修理)记录、销货清单),表明你单位当日立即更换了喷淋设备电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你单位申请从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集体审查会议研究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0%,从轻后罚款金额为2299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贰万贰仟玖佰玖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审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