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你好,欢迎访问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今天是:
宛环罚
当前位置: 主页 > 宛环罚

【豫1302环罚决字〔2024〕1号】南阳育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1-09 来源: 阅读次数:

单位名称:南阳育阳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456Q926P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接群众投诉后,于2023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1月26日,你单位共计屠宰16532头生猪,厂区内待宰区西侧顶部未密闭、污水处理站收集池顶部部分未密闭,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2环责改字〔2023〕5号),责令你单位将待宰区西侧顶部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的产生单元处进行密闭。

2023年12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检查,你单位待宰区西侧顶部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的产生单元处已进行密闭。

2023年12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2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2月2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2环罚告字〔2023〕5号)后,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厂区内待宰区西侧顶部未密闭、污水处理站收集池顶部部分未密闭,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3,对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2;

裁量等级B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等级B2: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等级B3: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裁量等级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裁量等级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等级B6: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等级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2,1,1,1],代入公式:20000+(100000-20000)[(2/5)2+(12+12+32+22+12+12+12)/(52×7)]×50%=30514,最终裁量金额:3051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厂区内待宰区西侧顶部未密闭、污水处理站收集池顶部部分未密闭,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零伍佰壹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审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