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经营单位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
发布时间:2021-12-09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土壤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
申请材料 |
1.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申请表 |
|||
2.上次申领至本次换证申请期间有关环保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非必要) |
||||
3.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4.与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
||||
5.符合处置设施规划及环保标准和安全的防治设施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核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5年)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天) |
20 |
承诺时限(天) |
10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无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8105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 |
|||
流程图 |

监督举报电话:0377-61388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