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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自动监控设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阅读次数: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立案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决定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3个月
法定时限(天)
3个月
承诺时限(天)
3个月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8003 0377-61388101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300号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1388033
流程图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