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阅读次数: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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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结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未使用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4、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2、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3、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4、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6、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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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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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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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8003 0377-6138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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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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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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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38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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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