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设立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12-10 来源:权责清单 阅读次数: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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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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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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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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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8003 0377-6138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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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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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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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38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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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