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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第八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高压执法态势,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甚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企业,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3年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内容涵盖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及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山阳分局、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废气总排口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满量程试验时漂移为47.5%,(满量程为200mg/m3,颗粒物自动监控设备满量程显示值为95mg/m3)。经调查,系该公司运维单位未按规范要求开展运维工作,造成颗粒物自动监控数据失真所致。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该公司罚款51680元。

案例二:洛阳市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焊烟净化装置未开启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8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洛阳市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铆焊车间正在生产,8台焊机正在运行,但焊机配套的焊烟中央式净化设施未开启,焊接工段焊烟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该公司罚款60950元。

案例三:河南三志石化加油站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01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7日,安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河南三志石化加油站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在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擅自将原有的4台15立方米储油罐扩建为30立方米储油罐,导致实际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证》内容不符。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该公司罚款200228元。

案例四:冯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01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2年8月18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会同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焦作市某公司3号仓库进行调查。经调查,2022年8月,冯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己租赁的3号仓库内使用他人提供的机器设备,雇佣工人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非法从事再生铅生产活动。经现场勘验检查,冯某某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8.7793吨。经鉴定,存放在该仓库吨包内的固体物质含有砷、锑、镉、铅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该仓库内东侧两个坑内的液体物质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02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冯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11月30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7月21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41000元,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五:张某等三人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山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山阳区发现数处固体废物倾倒点,倾倒的固体废物物质相似,现场有酸臭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经调查,2022年3月以来,张某在武陟县某村自家厂房利用含重金属铬的蓝湿皮边角料提炼生产工业明胶,提炼过滤产生大量的皮料废渣,皮料废渣外观呈淤泥状、蓝黑色,并伴恶臭。2022年11月底,张某经人介绍结识冯某某,在明知冯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以每车2800元的价格让冯某某处理皮料废渣。冯某某又找到郑某,以每车500-600元不等的价格让郑某帮助处理皮料废渣。经统计、鉴定,张某等三人共计倾倒含重金属物质的危险废物400余吨。

02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张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3月21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8月18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例六:陈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3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清丰县某处闲置空院有刺鼻性气味,院内井口溢出黄色泡沫状物质。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院所属某公司采油厂,现场井口溢出黄色泡沫状物质,异味刺鼻,井口旁停放一辆罐车,罐车内存放40余吨不明液体。经检测,罐车及井内液体均为强酸。经进一步调查查明,罐车车主陈某某夜间将罐车内存放的强酸物质倾倒在井内,污染周边土壤约20.44吨。经鉴定,罐车及井内液体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中标准限值,属危险废物。

02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3月26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四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案例七:国家管网集团中原储气库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5日,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时,发现楼房沟渠内水体上方漂有明显油状物,遂立即开展调查。经执法人员溯源发现国家管网集团中原储气库有限责任公司厂区西侧一排水口正在向此沟渠排放废水,且水面上漂有明显油状物。经采样检测,该厂区西侧排口所排废水石油类污染物浓度为5.18mg/L,超过所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四倍以上。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废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日对该公司罚款596800元。

案例八:王某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8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王某经营的金属加工厂检查时发现,王某在该厂内使用电镀工艺加工金属制品,并将产生的6.08吨清洗废酸水擅自倾倒至厂区堆放的石子上,并流至厂区院内,现场未安装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经检测,王某车间内浸泡池、镀锌池、钝化池、池北侧塑料桶内等处的液体均属于危险废物。

02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王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5月1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例九:漯河新大新建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1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异地监督帮扶工作组交办问题线索,对漯河新大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阅该公司颚式破碎筛分机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发现该公司2022年6月至9月处于未生产状态,但用电记录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6月至9月均有大量用电;同时,治污设施运行记录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12月仅生产4天,但用电记录显示该月用电24438度。该公司的上述记录内容与实际生产工况相互矛盾。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9日对该公司罚款8900元。

案例十:柘城县莲旺牧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柘城县莲旺牧业有限公司疑似存在环保设施“久拖不验”问题。9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文件,该公司已对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但其中存在以下多种弄虚作假行为:

1.废水处理方面。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40t/dCSRT厌氧发酵罐、800m³沼气池、50m³沼渣池、300m³废水调节池以及相关配套沼液输送管网,实际建设为“黑膜沼气池(发酵储存池)、三级沉淀池”处理设施,且未提供主要设施变动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分析等关键内容。但该项目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

2.废气处理方面。该公司《肉牛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废气处理一栏显示:“收集池恶臭经生物除臭装置净化后,经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经现场核实,该公司收集池并未配套建设臭气收集装置,仅建设了净化装置,并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该公司罚款651200元。

转自:河南环境